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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选择一次性补缴费的人员,待其缴足保险费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县农保局审核后,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本息,通过银行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审批发放:

  (一)养老金的计算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其月养老养领取标准为: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等于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其中,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县农保局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基金支付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县经办机构业务、财务及县财政部门各一份),待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农保局。

  (三)县农保局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指定账户,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保局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20日前,县农保局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四)县农保局应在参保人符合待遇规定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养老保险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条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代办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农保局。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农保局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填写《变更表》,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县农保局应及时将《变更表》返给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代办员及时填写《停(续)发登记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或社区、县各一份)。代办员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局。县农保局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代办员应在当月10日前将《停(续)表》,上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当月20日前将《停(续)表》上报县农保局。县农保局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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