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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额到账后,县农保局将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定期将个人账户情况通报给参保人。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县农保局应在当年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可到县农保局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县农保局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农保局及时处理,填写《变更表》存档,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变更表》返给参保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三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领取待遇条件:

  (一)参险人员年满60周岁;

  (二)试点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相应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在同一户籍上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五)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再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领取待遇手续:

  (一)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生成《待遇领取通知表》,交代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建立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明细汇总台帐。

  (二)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待遇申请表》。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在参保人到龄当月10日前申报到县农保局。建立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明细台帐。

  (三)县农保局对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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