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农保局。同时建立集体补助明细汇总台帐。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农保局。县农保局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汇总表》(此表一式两份),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九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申请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或社区、县各一份),由代办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缴申请表》上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同时建立补缴明细台帐。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农保局。同时建立补缴明细汇总台帐。
县农保局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县农保局应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补缴汇总表》(此表两联,业务、财务各一份)。
第二十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乡镇和社区,可暂由县农保局、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
每年11月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金融机构、代办员组成收费组定期到各村收缴下年养老费。代办员负责通知和召集缴费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收费。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负责做缴费记录。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多联式《社会保险专用缴费凭证》。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出缴费凭证后,及时将收费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收费结束三日内将《个人缴费明细表》(此表一式两联,乡镇或社区、县各一份)、《社会保险专用缴费凭证》一联上报县农保局。并按月与金融机构对帐。
如参保缴费人员没能在村集中收费的时间缴费,可持银行存折或《登记表》到所在乡镇、社区的金融机构交费后,凭收据到所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作缴费登记。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登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收款信息和《个人缴费明细表》、《社会保险专用缴费凭证》一联,上报县农保局。
金融机构在收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收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农保局。
县农保局核对个人缴费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无误后,将收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汇总表》(此表两联,业务、财务各一份),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农保局应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衔接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打印《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