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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全省基础养老金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地方政府不再增加补贴。地方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县级财政补助40%。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此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承担。所有补助和补贴的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账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六条 县农保局应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加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省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或城居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省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缴费的结止日期为当年12月25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第十七条 县农保局每月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农保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农保局。

  县农保局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农保局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汇总表》(此表两联,业务、财务各一份)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汇总表》(此表两联,业务、财务各一份),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农保局应及时提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代办员,代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待其重新续缴后,接续记录个人账户并享受相应补贴。

  第十八条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当月20日前向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集体补助明细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社区、县各一份),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农保局指定账户。同时建立集体补助明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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