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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登记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或社区、县各一份)。劳动保障工作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同时建立参保人员变更明细台帐。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局。同时建立参保人员变更明细汇总台帐。

  县农保局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参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或社区、县各一份)。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4)跨县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代办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局。同时建立参保人员注销明细汇总台帐。

  县农保局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参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五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在同一户籍上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城乡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地方政府补贴同时到位并计入个人账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补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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