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杜政发〔2011〕28号)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业经县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坚持政府引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县政府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列为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各乡镇、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条 县、乡镇、社区、村组建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县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农保局),农保局作为独立机构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社区成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各村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