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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参保人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新农保和城居保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

  十、相关制度衔接

  (一)保险关系转移。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二)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了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最终撤销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

  试点时,应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中,撤销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衔接过渡。

  (三)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与新农保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建立健全经办机构

  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是一个独立的、新型的险种,管理人数众多、居民居住分散,管理难度较大。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和试点工作的特点,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结合全县实际,在县、乡镇、社区、村三级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定编定岗,明确工作目标及工作职责,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县级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独立机构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乡镇、社区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每个场配备1名工作人员,其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就近纳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管理。村级建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配备专职代办员经办业务。农保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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