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的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约式监督制度,是试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安全的可靠保证。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从资金筹集到养老金发放过程特别是主要环节上的行政、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试点阶段,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农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出纳,财会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将基金收支计划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九、经办管理与服务
(一)提高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二)建立全省统一的纳入社会保障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信息管理系统,以省、市级监督管理为主导,以县级业务操作为核心,以乡镇、社区平台为基础的省、市、县、乡互联网络的“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