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地方政府不再增加补贴。地方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县级财政补助40%。
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此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承担。所有补助和补贴的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账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六、个人账户建立
(一)个人账户内容。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实账管理、积累增值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基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
(一)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除以139。
(二)领取条件。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对应户籍的老年人,经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领取方式。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特殊情况处理。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