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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财政局负责综合改造试点项目改造资金的审核与拨付,监督改造资金的使用。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对综合改造试点项目所在小区的配套市政管线、环境实施同
  步整治,对试点项目的热源及热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国土局负责对试点项目增层部分的土地使用审批工作。
  市规划委负责综合改造试点项目规划审批;对负责综合改造工作的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资金负担原则
  试点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执行。
  结构加固改造增加住户面积部分的改造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实施增层改造加建的房屋,由属地区政府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或社区服务用
  房。实施增层改造的,结构加固改造增加住户面积部分的费用和室内公共区域装修的费用,由实施责任主体承担。
  七、项目实施流程
  实施增层的综合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之
  前,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不实施增层综合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流程可参照附件操作。
  市、区各相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积极协调试点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办理立项、土地使用、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八、监督管理要求
  (一)市和区规划、住房城乡(市)建设、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试点项目依法进行监督。对违反工程建设程序、违法招投标、违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规的设计、施工、监理、供热等单位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和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报告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试点项目完成后,由实施责任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供热、给排水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综合改造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完成后,由实施责任主体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市、区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财政局依据本意见的规定程序、条件,对试点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申请材料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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