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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试点区以领导小组名义,于2011年9月28日前申报试点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9月30日前向试点区下达综合改造试点项目任务指标,试点项目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四、主体责任
  (一)试点区政府对本区内试点项目的统筹推进负有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审定实施责任主体编制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试点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试点项目服务工作,督促改造工程进展,确保试点项目按期完成竣工验收。
  (二)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按项目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改造内容、工程推进计划,以及按照多渠道筹资原则,制定包括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改造资金计划,上报所在区政府审批。
  实施责任主体按照相关程序委托设计、组织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招标、委托监理、办理项目审批、协调住户配合综合改造、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房屋登记等工作;负责与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签订相应合同。
  实施责任主体按照经区政府审定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政府资金补助申
  请计划,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三)试点项目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设计施工图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
  (四)试点项目的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五)试点项目的施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对进场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验收、复试和有见证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得使用。
  (六)试点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规程和规定。严禁在已完成安装的保温材料上进行电气焊接和其它明火作业。
  (七)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热源和管网节能改造。试点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与供热单位签订《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供热单位负责提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的技术要求,采购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指导或参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施工安装,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五、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试点区开展综合改造试点项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试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试点项目增层部分的立项
  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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