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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法〔2011〕10号)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和石景山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
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为推进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和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造范围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和石景山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本区内选择2栋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向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确认。
  二、改造内容和标准
  试点项目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抗震加固、节能与供热计量温控系统改造。节能与
  供热计量温控系统改造管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步进行防水、上下水管线等附属设施改造;条件许可的,可以进行平改坡,可以进行太阳能技术、雨水收集技术应用改造,可以实施增层。
  试点项目综合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抗震加固、节能改造的标准实施,应当进行改造前后建筑能耗对比分析,开展能耗统计,提倡优先采用工业化改造方式。
  三、改造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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