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开始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和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要统筹兼顾,鼓励支持企业自身积累、自我发展。又要适度集中,逐步扩大国有资本收益规模,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
(三)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要相对独立,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又要相互衔接,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市编制市级预算,县(市)区编制县(市)区级预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