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防洪保安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办法。由水利水务部门编制项目投资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水利水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防洪保安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使
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的审计。
第十八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进度和安排使用情况,年度终了要报送全年收支决算。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对模范执行防洪保安资金各项征管制度,并按时完成征收任务的征收机关和人员,以及及时足额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及其征收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移交征收机关,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防洪保安资金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定,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隐瞒收入,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征收机关以及长期拖欠防洪保安资金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缴纳企业对征收机关作出的缴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征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征收机关不再从所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中提取征收手续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及代征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征收业绩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