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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农民公寓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安置程序
  农民安置公寓首先用于安排列入本年度实施整村搬迁的异地转移和地质灾害点的转移。其次安排本年度零星搬迁的异地转移和地质灾害的移民。无论整村或零星搬迁的农户都必须在认购县城农民公寓的当年12月31日前拆除本户在搬迁出地所有原住房和栏舍。列入当年下山移民计划并在县城农民公寓安置的,当年的租房补贴按原标准补助,农民公寓在列入下山移民年度计划当年不能交房的,从次年1月份起到农民公寓交房期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租房补贴。
  (一)列入年度异地转移、地质灾害搬迁计划自然村的全部农户自愿向当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提出下山移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户)农民异地转移资格审查的全部证件材料;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农民异地转移资格审查并公示的基础上,填写《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民异地转移搬迁移民户资格审批表》,经农户签字盖章后,报县下山移民办公室;县下山移民办公室对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下山移民资格审查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再由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通知相关农户就县城农民公寓安置进行申请报名;符合县城农民公寓安置的农户向所在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领取并填报《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民异地转移县城农民公寓安置申请报名表》,同时向当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交纳1万元的押金;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将农户上交的押金以户为单位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并将申请报名和押金情况汇总后,统一上报县下山移民办公室。
  (二)县下山移民办公室会同农民公寓建设机构根据本年度下山移民搬迁计划和下山移民户要求到县城农民公寓安置的申请情况,将县城农民公寓安置的户数分配到各乡镇(管理区),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抽签等形式予以确定(抽签办法另行制订)。
  (三)抽签的农户每户所交的1万元押金,中签农户转为本户购房款(不计息),未中签户的押金暂留当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待下山移民搬迁安置并拆除原居住房后,与下山移民补助资金一同返还(押金与同期活期利息同时返还),中签的农户与农民公寓建设机构签订购房合同。
  列入年度下山移民搬迁计划的农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景宁县有关下山移民的政策规定,若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影响所在村下山移民整村搬迁工作的,取消其下山移民政策的享受资格,并从此不再列为下山移民扶持对象。
  (四)房款分三期付清。在抽签取得购房资格的农户在15天内交纳首期购房款,交纳标准为:选购50平方米的农户交纳3万元;选购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的农户交纳5万元;二期购房款在建好公寓三层时交纳,交纳标准为:选购50平方米的农户交纳3万元;选购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的农户交纳7万元;其余购房款在公寓正式交房前结清。与《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民公寓建设用地挂牌出让特别规定》中向开发商支付款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垫付,待房款收齐后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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