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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农民公寓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农民公寓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农民公寓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2010年度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农民公寓安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拓展我县农民异地转移的安置空间,促进县城人口集聚,提高资源共享水平,现就实施县城农民公寓安置工程,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标
  从2010年开始,在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农民公寓项目,用以安置各乡镇(管理区)高山远山搬迁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部分异地转移农民。
  二、安置对象
  凡符合《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工作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07〕123号)、《关于加快农民异地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实施意见》(景委〔2008〕26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工作补充意见》(景政办发〔2008〕30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规划(2008-2012)》(景发改规划〔2007〕20号)以及《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规划修编(2009-2012)》(景发改规划〔2010〕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的农民,在2009年度及以前未享受过农民异地转移安置的对象,在自愿的前提下都可以报名参与在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三、农民公寓基本情况
  农民公寓的供地土地性质为政府挂牌出让土地,政府统一规划,由开发商设计并开发建设,建成后由政府限价收购,再以适当价格出让给异地转移农民。户型分大、中、小以及单人公寓四种户型,其中大户型约120平方米,中户型约105平方米,小户型约90平方米,单人公寓房约50平方米,每户只能购置一套适应本户人口组成类型的住房,1-2人户选择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套型,3-4人户可选择105平方米以下(含105平方米)的套型,5人以上户可选择任何一种的套型。车库、柴房间和店面房的出让办法另行制定。
  农民公寓套房优惠基准价根据各年度物价指数等因素由政府确定公布。楼层实行差价出让,一层-1%,二层+0%,三层+2%四层+3%,五层+4%,六层+1%,跃层-7%。农民公寓建成后将实行基本的物业管理。异地转移农民购买的农民公寓房5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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