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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三)县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加大打击传销宣传报导力度,营造良好的打传氛围,增强广大群众抵制传销活动的自觉性。
  (四)县政法委 负责协调打击防范传销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督促各乡镇管理区、有关部门按照打造“平安景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建要求,落实打击防范传销的各项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
  (五)县人民法院 负责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审理传销的组织、领导者以及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案件。依法从重从严审理传销行为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涉嫌犯罪案件。
  (六)县人民检察院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及时立案、审查起诉涉嫌传销犯罪案件和犯罪人员;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依法查处;监督涉嫌传销该立不立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七)县监察局 负责监督检查县政府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关于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遵守执行情况,查处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八)县经贸局 负责加强对新型经营方式的调查研究和行业管理;配合工商、公安部门依法规范和监管各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经营店铺、服务网点的经营活动,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
  (九)县教育局 负责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预防教职员工、学生参与传销,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十)县民政局 负责对被骗参与传销、生活无着落、符合社会救助标准的人员进行社会救助;对外地流入的传销参与人员实施遣返。
  (十一)县财政局 负责核拨打击传销专项经费,保障召开会议、督导检查、宣传防范、集中执法、举报奖励以及劝返传销人员等打击传销工作所需费用。
  (十二)县人劳社保局 负责通过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等形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受到传销侵害。
  (十三)县卫生局 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取缔传销窝点,对传销参与人员进行健康状况调查,并做好相关疾病防控工作。
  (十四)人民银行景宁支行 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或经营者的帐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工作。
  (十五)通信部门 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少危害范围。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网上传销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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