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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选择购买高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可在本条第一项规定基础上增购15平方米;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3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定销商品房用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市住建局负责统一管理,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定销商品房购买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核定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房源;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和房屋征收实施情况提供房源供应计划;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现场向房屋被征收人公布定销商品房销售政策、安置房源位置和销售价格等情况;
  (四)市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当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定销商品房具备销售条件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通知市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五)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房屋被征收人选购定销商品房,并向房屋被征收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六)房屋被征收人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六条 《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持有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等手续变更定销商品房购买人。具体办法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定销商品房作为普通商品房销售、出租或者用于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市住建、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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