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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小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
  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分别为:
  (一)多层定销商品房:45、55、65、75、90平方米;
  (二)小高层定销商品房:55、65、75、85、100、115平方米;
  (三)高层定销商品房:60、70、80、90、105、120平方米。
  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另行设计特殊套型。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定销商品房建设方案的委托设计工作。设计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并对定销商品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 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销售的价格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作适时调整。具体定价方案由市物价、财政、住建、土地储备等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基本套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一)选择购买多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可上靠购买相近基本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小于120平方米的,可购买一套或者两套定销商品房,但购买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之和应当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当;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0平方米小于180平方米的,可在购买一套90平方米定销商品房的基础上再购买一套与超出面积相对应的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80平方米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基本套型面积自行组合购买两套或者两套以上定销商品房,但购买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选择购买小高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可在本条第一项规定基础上增购10平方米;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2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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