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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属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定销商品房计划、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核定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督促、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征收、搬迁和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情况,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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