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推选产生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要按照《
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聘任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条件为:公道正派、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调处能力和政策水平;年龄在18~65周岁,身体健康。要在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积极吸收一批人民调解工作志愿者。基本条件:退休老领导、老党员、老政法干警、老模范、老教师等;热心调解工作、在本村(居)民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力;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
三、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工作程序,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确保程序规范。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认真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书,确保文书规范。要严格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制定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台账,确保台账规范。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通报例会、业务学习、纠纷排查、重大纠纷快报、纠纷登记、信息上报及统计、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当事人回访、总结评比等10项工作制度,切实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机制建设
要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市负责人民调解能手的培训,各县级市(区)司法局负责村(社区)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基层司法所负责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信息员的培训,确保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信息员不少于1天。要建立指导考核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
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新一轮“总体全省争先进,单项全国创一流”目标,落实职能科室,认真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与综治、公安、民政、信访、工会、妇联等加强协调,完善联席会议机制,不断夯实社会建设、管理的基础。
五、全面保障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