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苏府办〔2011〕2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委办、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
组织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人民调解法》,全面加强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不断打牢社会建设和管理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苏发〔2011〕30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要根据《
宪法》和《
人民调解法》的要求,依法在全市村(社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对因并村、建社区等原因尚未建立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要加大推动力度,确保在今年底前全部建立,确保全市每个村(社区)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据《
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配备必须有3人以上组成,原则上由村(社区)主任(或书记)兼任调委会主任,一名专职调解员(对居住人口较多的社区,可视情配备若干名专职调解员,确保正常工作的需要)和其他村(社区)干部、联合小组(居民小组)组长为兼职调解员,村民小组长(楼长)等为信息员。要按照社会建设管理创新的要求,探索设立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工作网络。在村层面,设立村调委会-联合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三级网络;在社区层面,设立社区调委会-居民小组-楼(道)三级网络,努力形成面向村居、贴近群众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