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网站应当设立在线访谈栏目,及时解读政策措施,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发布权威信息。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取电子方式受理的,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书面等其他形式的双重义务。
行政机关以电子方式予以通知、通告或者送达的,经申请人申请,应同时提供书面形式的通知、通告或者送达。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利用政府网站,有效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提升危机预防、反应和后续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保障残疾人群体平等获得政府网站信息与服务的权利。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明确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本部门(单位)的政府网站工作,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人员。
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与决策;
(二)综合协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
(三)提出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重组与政府网站结合的具体方案和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与政府网站建设相结合的具体方案;
(四)拟定政府网站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网站业务培训;
(五)提出通过政府网站增加在线办事事项数量和逐步削减现场和纸质办理事项的具体目标及方案等。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府网站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交流经验、鼓励先进。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每年进行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监察厅组织实施,绩效评估指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政府网站综合排名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本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可以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对本地区政府网站的建设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