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网站管理,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网站及基于网络的在线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和公开、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规划、建设、改造政府网站时,应当首先考虑尽量减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浏览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向政府咨询或反映问题的成本和时间。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网站应当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和业务流程整合,逐步实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决策和协调。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级信息中心或运维单位负责技术和安全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信息化战略和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要求,制定省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网站发展规划。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省级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和各设区市政府网站的新建或改建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