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大力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开展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宣传
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利于节约资源,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和城市建设水平;有利于控制城市粉尘污染排放和减少建筑噪音,改善市容市貌,促进现代文明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建筑技术和工程质量,推动建筑施工现代化,促进建筑科技和城市经济发展。
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举措,必将有力推动我市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向纵深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
《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对
《条例》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使生产、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
《条例》,提高水泥生产企业发展散装水泥、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自觉性。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散装水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有效政策措施,严格按
《条例》要求,健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市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城管、交通运输、环保、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
《条例》要求,积极制订相关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