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淘汰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到2013年,全市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40%,到2015年力争淘汰80%左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应符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符合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私屠滥宰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四、设置标准
(一)县(市)、区城区。可设置1个二星级及以上,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场。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场。
(二)农村乡镇。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距离县(市)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1个一星级及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厂(场)向中心镇适当集中。远离县(市)城区、人口较多、交通不便且周边定点屠宰厂(场)难以组织配送服务的乡镇,可设置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当地。
(三)设置数量。南通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根据《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设置表》下达指标,结合各地2009年末实际屠宰场数量综合确定(具体见附件),其中A证企业的数量参照2008年、2009年各地屠宰场年生猪屠宰量、机械化状况和目前已换A证情况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规划的落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订分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市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施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严格规划约束。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遵循“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现有屠宰厂(场)总量超过区域内规划数的,坚持平稳过渡、分步实施,通过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联合经营,逐步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最终实现规划期的总量控制目标。对于因实施规划而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当地政府应妥善解决人员分流及遗留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性的补偿。现有屠宰厂(场)地理位置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必须予以撤并、关闭或按照设置规划原则另行选址新建。另行选址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及本规划的要求和程序,由市商务、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书面征求省商务厅意见。不符合本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申请人获得市政府做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