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
(三)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
(四)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三、其他限制类
(一)新建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鼓励类和为本地企业配套除外)。
(二)新增有机过氧化物、氯化亚砜、硫酸二甲酯生产装置。
(三)单线产能小于1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
(四)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
(五)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
(六)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
(七)新建三类监控化学品(为本地重大项目配套除外,但需报经市禁化武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八)列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2009年)》的288种产品。
(九)列入限制类的“搬迁”项目只能进行提高工艺水平、延伸产业链、改善安全、环保条件主面的技术改造,且搬迁企业要经化治办确认列入搬迁名单。
第三类 禁止类
一、禁止新建致癌、致畸、致突变化学品生产装置
新建三氯甲烷(氯仿)、重氮甲烷、N-二甲基亚硝胺、单甲基肼、1,1-二甲基肼、1,2-二甲基肼、1,1’-二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和氯甲基甲醚、六六六(六氯环己烷)、2-硝基萘、萘、联苯胺、4-硝基联苯、4-氨基联苯(对氨基联苯)、邻二氨基二甲基联苯、对二甲氨基偶氮苯、多氯联苯、苯并(a)蒽、7,12-二甲基苯并(a)蒽、二苯并(c,h)蒽、苯并(a)菲及其烷基衍生物、苯并(a)芘、六氯-环氧八氢-二甲撑萘、β-丙醇酸内酯、吖丙啶、三氯甲硫醇、多溴联苯、对二氨基联苯、2-萘胺、闪石棉、N-亚硝酸基二乙胺、N-亚硝酸基二甲胺、4-氯邻甲苯胺、邻甲苯胺及其氢氯化物、1,2-二溴乙烷(溴化乙烯)、氟乙烯、甲磺酸甲酯、乙基亚硝基脲、三氯甲烷。
二、禁止新建恶臭类化学品生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