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点的合作组织新增秸秆捡拾打捆机、固化成型机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机具购置自筹资金的50%。每个合作组织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
(二)对使用本市范围内生产的秸秆颗粒替代煤炭的企业,给予锅炉改造资金补助,按锅炉吨位计算,每吨位补助1.5万元。锅炉改造项目方案由市和县(市)区负责审定并验收。市区的企业锅炉改造所需资金从市区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资金中拨付,县(市)的企业锅炉改造所需资金从县(市)节能减排相关经费中拨付。
(三)对使用本市范围内生产的秸秆颗粒替代煤炭的企业,环保部门按替代比例减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四) 对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作物秸秆等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销售普通发票。生产使用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秸秆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合作社)通过对农作物秸秆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秸秆粉(块、粒),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各地2011年试点工作完成情况,将由市统一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将给予每个示范点15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三、组织领导
(一)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各县(市)、区政府为秸秆能源化利用扩大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工作负总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点建设的具体政策,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市农委负责编制秸秆能源化示范点利用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地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同时加强对全市秸秆能源化利用农业(农机)合作组织的技术指导。市经信委负责指导能源化化利用企业锅炉利用秸秆资源技术改造,对市区企业实施秸秆能源化利用的技改项目,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市环保局负责对使用秸秆颗粒作为锅炉燃料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秸秆燃料总量,做好排污费用的返还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严格执行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点财税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办法,并依据有关财政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市国税局负责做好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点税收性质确定与税率调整工作,落实秸秆能源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市消防支队负责做好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点的安全消防检查、指导与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