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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强农作物秸秆的能源化利用,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长期努力方向。近年来,我市在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广试点地区的工作经验,提高我市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扩大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1年“三秋”期间,全市建设12个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点,其中,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和通州区各2个(通州区的1个示范点定在兴东镇);启东市、海门市各1个;港闸区、开发区各1个。每个示范点年生产加工秸秆颗粒8000吨以上,消耗周边地区近一万亩农作物秸秆。各示范点必须成立相应的秸秆能源化利用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组织以农业(农机)合作社为主体,吸纳周边农户参与,鼓励使用秸秆颗粒的企业加入,充分发挥秸秆收购经纪人的作用,采取分散化经营与集约化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合作组织要积极利用废弃学校、闲置工厂等现有资源作为秸秆储运加工基地,尽量不占耕地。

  2011年,全市新建或改造形成以秸秆颗粒为燃料的锅炉96吨位以上,其中,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和通州区各16吨位;启东市、海门市各8吨位;港闸区、开发区各8吨位。改造后的锅炉,应当使用本市范围内生产的秸秆颗粒或燃烧块。

  各地要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明年进一步扩大推广,力争到2015年,全市还田部分以外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5%以上。

  二、扶持措施

  在试点和推广秸秆能源化利用的过程中,为了鼓励和调动合作组织、制粒企业和经纪人的积极性,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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