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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四)落实环卫职工待遇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卫劳动定额标准,保证环卫工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依法为环卫工人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环卫工人各项待遇要于2012年底前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山西省环卫工人节”庆祝活动;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要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一线环卫集体和个人进行记功表彰。

  四、组织保障

  (十五)明确职责分工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设和行业监管,并负责牵头落实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如遇重大事项随时召开。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开工建设计划,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规范及运营考核办法,对已投运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和运营管理动态考核,加强技术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前期的审批、核准工作,并负责落实省级项目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强项目投资管理,认真组织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项目的前期审查以及年度资金补助计划的制订,积极争取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设的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负责落实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督促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落实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同时,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以及国家及我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省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

  省科技厅负责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特别是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工艺的研发工作,并做好新技术工艺的审查工作和技术试点的组织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研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主品牌的推广工作。

  省国土厅负责统筹谋划土地利用指标,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做好项目用地储备的各项工作,并将其列入“十二五”土地利用规划,确保设施建设用地。

  省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肥料鉴定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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