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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进程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尽快出台各类优惠政策,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积极探索独资、合资、股份制、BOT、BT、TOT和委托经营等多种合作方式,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金、银行贷款、外资以及管理理念先进、技术力量雄厚、人才队伍一流的大型企业,积极参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和运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的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建立诚信体系,强化市场监管。对于擅自停运、减产和达不到国家及省无害化处理标准,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运营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媒体曝光、黄牌警告,列入黑名单,直至清出。

  (十一)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

  各市、县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问题,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对于用地确实紧张的城市,省里统筹解决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问题,将其列入全省重点工程项目,予以优先保障供应。

  (十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岗位技术培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要依托有实力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单位建立省级培训基地,对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重点和关键岗位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到2015年,培训率要达到95%以上,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提供技术保障。

  (十三)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经费

  1、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调价和收缴工作。全省尚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61个市、县要于2012年6月底前全部开征。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适时提高收费标准,落实征收责任,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多种收费方式,全面提高征收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全额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各市、县人民政府为主,各市、县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要切实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入要优先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项目建设。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设施正常运行的市、县,要将不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要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贫困县要适当提高补助比例。省财政厅要探索建立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以奖代补机制,同时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培训和监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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