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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严格环境质量检测。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定期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口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要按照国家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告;要建立完善垃圾处理运营台账,对车辆调用、油料消耗、药品使用、电费支出、设备维护等关键环节进行详细记录。要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情况,同时要将运营情况按月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3、强化运营安全保障。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要编制完善垃圾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要重点做好高温除臭、填埋气导排、雨污分流、预防溃坝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设施正常、稳定、安全运营。

  (八)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监管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建成转入运行前,设施所在地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须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无害化等级评定申请,评定达标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对已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实行年度运营考核制度。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向垃圾处理场(厂)派驻监督员,也可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并按月向全国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垃圾处理工作信息,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日常监管。

  三、推进措施

  (九)建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国家修订出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后,要及时修订《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定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运营考核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资金支持、污染物控制、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新技术工艺和装备的自主化研发等各类相关政策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整体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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