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程
1、统筹设施建设。各市、县在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域划分,同相邻的县(市、区)共同建设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特别是在太原-晋中同城化、长治1+6城镇群以及距离15-20公里以内的城市之间要率先实施区域设施共建、共享。在项目建设选址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尊重周边群众的意愿,切实保护其切身利益。
2、科学选择工艺。各市、县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鼓励生活垃圾产量及热值满足技术要求的城市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具备焚烧发电条件的城市,鼓励采用高温高压水解处理等工艺进行综合处理。
3、合理组织施工。各市、县在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工期要求,精心组织、科学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招标、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011年全省要建成12座,新开工12座;2012年要建成12座,新开工12座;2013年要建成12座,剩余24座全部开工;到2015年底,所有项目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
4、完善配套设施。所有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垃圾渗滤液、烟气、飞灰以及填埋气的收集和处置等设施;已投入运行但没有达到国家及省有关要求的,要实施升级改造,防止二次污染。所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检测化验设施设备要达到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所有采用焚烧处理工艺的项目,必须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相关部门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订治理计划,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七)着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水平
1、规范设施运营。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岗位职责,强化人员职业素质,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采用填埋工艺的处理场要制订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渗滤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采用焚烧工艺的处理厂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口恶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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