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应用试点的通知
(沪经信软[2011]7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软函〔2010〕386号)、《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司、科技司的工作部署,现就本市范围内开展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已完成部分(见附件1至附件6)应用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本市范围内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的顺利实施,拟将标准执行情况纳入相关单位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的指标范围,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定、年检工作的依据;
二、凡本市范围内涉及国有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支持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项目,以执行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作为经费预算、项目审核的前置条件;
三、本市范围内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的应用实施,推荐使用依照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开发建设的运维交付、质量评价平台;
四、本市范围内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的应用实施,依照我委组织编制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应用指引》(见附件7)予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