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分散广大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促进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将为足额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由保险经纪公司择优选择具有信誉好、保障能力强、待遇水平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承保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具体经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六、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在现有基础上统一调整下降0.19% ,所下降的0.19%部分,用于建立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工资总额0.19%的标准进行核定,由用人单位自愿交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对自愿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与参保单位协商约定缴费方式。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工程总造价的1.2‰下降至1‰,市政企业由0.6‰下降至0.4‰,所下降的0.2‰建立补充工伤保险。
七、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的,在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再由承保公司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支付10万元补偿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在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再由承保公司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5万元;二级伤残4.5万元;三级伤残4万元;四级伤残3.5万元;五级伤残3万元;六级伤残2.5万元;七级伤残1.5万元;八级伤残1万元;九级伤残0.6万元;十级伤残0.4万元。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一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由承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补充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根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补充工伤保险费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在补充工伤保险费年度支缴率超过115%时,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3%的额度给于超支补充;补充工伤保险费年度支缴率低于85%的,结存部分专项用于后续年度的超支补充。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补充工伤险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