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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伤保险的若干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伤保险的若干意见
(通政办发〔2011〕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促进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为20元;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普通公共交通费用(不含市内交通)按实报支,食宿费用按照每人每天150元标准按实报支。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具体标准按照救护车交通收费标准按实报支。

  二、职工在单位发生工伤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基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工伤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基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较高的一次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数额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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