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各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加强机构建设,落实应急装备,健全专家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做到应急处置有机构、有领导、有人员、有经费、有装备,扎实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处置、监测预警等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
一、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急响应依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信息情况,设置Ⅰ、Ⅱ、Ⅲ和Ⅳ等四个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应急方案”),分别由厅长、副厅长、地质环境处处长、地质环境处副处长或总站领导和事发地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带领工作组赴现场,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三、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来源主要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自治区应急办指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商请,市、县(区)速报信息,媒体及其他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