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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报自治区批准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报自治区批准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09〕4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报自治区批准的先行用地报批,确保符合先行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先行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5号)和我厅《关于改进和加快我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报自治区批准先行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自治区批准的先行用地报批范围及条件

  (一)自治区批准先行用地的报批范围

  1.依法须由自治区批准用地的自治区批准(核准)急需开工建设的交通、能源、水利、国防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中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2.依法须由自治区批准用地的经国土资源部审查认定的扩大内需项目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二)自治区批准先行用地的报批条件

  申请自治区批准先行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2.自治区要求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或有工期要求、受季节影响等原因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

  3.项目已经依法审批(核准、备案);

  4.项目已经依法办理了用地预审手续;

  5.属线性工程申请先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1/3;

  6.供地方式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7.申请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在自治区批准先行用地之日起六个月内正式报批用地;

  8.安置补偿必须到位。

  二、自治区批准的先行用地报批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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