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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厅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并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后,厅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课题研究的内容和要求,选定相关成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议。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打分,由厅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办公室汇总后按得分高低排序。

  经评标委员评议通过的中标人及中标课题需在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七天后,如无异议即由厅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办公室下达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

  第九条 中标人接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应与厅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办公室签订课题研究合同。

  第十条 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题。在研究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厅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研究进展情况。中标人在课题结题后应按合同规定提交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厅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办公室收到课题研究成果,经初步审查后,应根据验收大纲的要求,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定专家,与厅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研究成果,颁发结题证书予以确认。验收委员会对课题研究成果有修改补充意见的,中标人修改完善后方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经验收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组必须根据评审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经修改、补充和完善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按违约予以撤项。

  被撤项的课题,余下的课题研究经费不再拨付,已拨付的要如数退回。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延期的课题,中标人须向厅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延期后在约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应提前报告并办理撤项手续。

  第十五条 经验收合格后的课题研究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引用、转载、扩散和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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