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报自治区批准的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材料要求,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形分类办理:
(一)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以及2006年以前(含2006年)经国务院批复的南宁市、柳州市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其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材料仍按《关于改进和加快我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15号)对报自治区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求组织。
(二)属2007、2008年度已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核同意的南宁市、柳州市中心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其区位调整方案应随同实施方案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三)属2009年度已经国务院批准、但尚未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南宁市、柳州市中心城市实施方案建设用地,涉及区位调整的,直接按中心城市实施方案材料要求组织报批,但需在市级审查意见报告中详细说明区位调整(位置和土地用途改变)的原因。
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请示文及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告格式分别见附件1、附件2,同时还需填报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表(见附件3)。
三、耕地占补问题
区位调整用地拟调入地块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
四、关于区位调整用地有关费用问题
区位调整用地,导致已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量减少,对已经缴纳国家和自治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采取如下措施处置:
(一)为减少申请规费退库的繁琐手续和资金中间流转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应退给有关市、县(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可在该市、县(市)申请下一批次建设用地应缴纳的上述费用中进行相应抵减。
(二)对应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数额较大、近期不需办理批次建设用地,且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求退回多缴上述规费的,可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厅提出书面申请,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规费退库手续,待资金到位后即退还有关市、县。
附件:
1、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用地请示(样本)
2、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报告提纲(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