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09]4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申请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地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条件
(一)拟调出地块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无法实施征地的(如被征地群众不配合等)。
2.城市发展规划重大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近期无法开发利用,且尚未实施征地的。
(二)拟调入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拟调入地块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应为急需建设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或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拟调入的地块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城市规划。
其中,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申报用地国土部门需出具项目用地与下一轮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
(1)拟调入地块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局部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或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可不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2)拟调入地块占用基本农田,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需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3.拟调入地块的规模不突破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拟调出地块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且涉及“三类住房”的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
(三)区位调整用地不能跨市、县。
二、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