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0〕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全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探矿权人申请新立、延续、转让后变更探矿权、变更扩大探矿权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应提交资金情况说明书和银行存款资金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时间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日前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严格审核,以确保其资金能力。
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能够证明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少于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投资的总额。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分别所需资金,已登记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
已登记探矿权继续勘查所需资金为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扣除已完成勘查投入的差额。已登记探矿权完成的勘查投入按照《转发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1号)规定的核算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并出具受委托勘查单位收到勘查资金的合法票据或承担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项目年度预算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受委托勘查单位公章)。
二、对探矿权新立、延续、合并、分立,变更扩大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等实行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备案制度,对勘查实施方案实行合同管理。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作为探矿权年度检查的依据。
三、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需要外,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的,应提高勘查程度。根据广西探矿权设置实际情况,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明确的勘查阶段为详查或勘探的可允许在本勘查阶段延续一次,但应按《通知》要求缩减面积;勘查许可证明确的勘查阶段为预查或普查的,不允许在本勘查阶段再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