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权益管理通知》关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权益国家所有,各项目承担单位隐瞒不报或擅自向社会泄露信息的,自发现之日起五年内取消承担国家出资的各类勘查、调查项目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请各地质勘查单位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据实全面核查,核查结果经单位法人审核签名后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储量处。
联系人:韦胜光 联系电话:(0771)5388201。
附件:
1.《广西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和矿点清理结果的公告》(略)
2.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清理登记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2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清理登记表
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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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时间
| ××××年×月 至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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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投入及完成主要工作量
| 勘查投入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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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查资
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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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主要工作量
| 槽探(m3)
| 浅/竖井(m)
| 钻探(m)
| 坑探(m)
| 地质填图
( 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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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
矿种
| 主要矿产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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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生矿产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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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生矿产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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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资源储量
| (1)
| 计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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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
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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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储量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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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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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
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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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储量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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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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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储量
|
| 资源/储量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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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储量
分布
范围
| (按拐点顺序,以1954年北京坐标系3度带坐标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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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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