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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登记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登记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43号)


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基础资料,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和《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的要求,我厅于2010年组织开展对2006年11月1日前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以下简称《权益管理通知》)的要求,决定对我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和矿点进行补充清理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清理登记范围

  (一)按照《关于清理登记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98号,以下简称《清理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清理登记,其中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的时间从《清理通知》明确的2006年11月1日前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各地质勘查单位应将上述时间范围内所承担的国家出资勘查项目与《广西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和矿点清理结果的公告》(附件1)进行对照,公告中未列出的矿产地和矿点应按要求补充填报有关资料。已公告的矿产地和矿点信息可通过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gxdlr.gov.cn)公告栏查询。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地质大调查项目发现矿床(点)或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其中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地勘单位承担的项目,请广西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组织调查和汇总上报。

  (三)各地勘单位正在实施尚未结题的含国家资金(全额或部分)投入的勘查的项目,主要上报调查或勘查范围、初步圈定的矿体范围和查明资源情况。

  二、矿产地资料填报内容及要求

  (一)各地质勘查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承担的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本通知和《清理通知》的填报内容和格式要求填报有关矿产地、矿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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