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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52号)


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察局批准发布,2011年1月30日实施。为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现将执行《规范》的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编制除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法规、规范外,在治理工程的设置上要符合《规范》的要求,《规范》作为《方案》治理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二、《规范》和《方案》均为今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的依据,各矿山企业要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治理恢复各项工程应满足《规范》验收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对辖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监督管理,达到合格或合格级以上的工程才能通过验收,才能返还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三、各地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工作由发证机关按照《规范》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工作结束要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由矿山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按照《规范》标准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国土资源厅进行最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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