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建立公开、公平、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降低门槛,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依据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在运营期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由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及操作细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城镇“三无”、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其他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入住资格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地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开展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公示机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人行、保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引导金融、保险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保险相关问题。金融机构要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提供优惠利率。教育部门要重视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培训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税务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