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加大融资力度,保障旧厂房改造方案批复后收储工作的实施。
市“三旧”改造办按照《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穗旧改联字〔2010〕2号)的规定,设立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由各区政府收储的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土地收益纳入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进行全市统筹,原则上安排给各属地区政府专项用于“三旧”改造。具体的资金支取管理办法由市“三旧”改造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旧厂房权属人可编制控制性规划调整方案及改造方案经区“三旧”改造机构初审后报市“三旧”改造办,由市“三旧”改造办征求市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三旧”改造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三旧”改造办批复改造方案。
凡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成果的地区(包括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编制但尚未批准的地区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待定地区),如确亟需改造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在改造方案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全部资料报市“三旧”改造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所指重点功能区包括白云新城地区、白云新城北部延伸区、白云新城西部延伸区、白云湖周边地区、白鹅潭地区、城市新中轴南段地区、琶洲-员村地区、奥体中心周边地区、黄埔中心区、空港经济区以及广州南站地区等重点地区。
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指独立开发条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规划确定开发所需最小地块面积,并临现状或规划的市政道路;
(二)地块内的规划建筑物应能满足规划确定建筑间距和退缩;
(三)与地区的城市设计或规划确定的空间形态相吻合。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作为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内部规范,不作为审批依据,具体审批管理办法由各区按照本指引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申请报告及相关内容要求
2.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批复要求
3.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批复要求
4.自行改造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5.公益征收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6.公开出让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附件1:
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申请报告及相关内容要求
章节
| 内容
|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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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区位、用地规模及范围、地上建筑现状和使用性质、权属情况、周边公服、市政配套、产业状况情况、是否属于文保单位或工业遗产以及周边地质、环境保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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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有关情况
| 申报“三旧”改造的类型、标图建库号,标图建库用地面积等;本企业及其企业集团在我市有其它旧厂改造项目的情况(包括标图建库号、建设单位名称、项目进展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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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有关情况
| 项目历史用地手续完善有关情况(若属于历史用地,需要完善手续的,提供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件)、房改房面积、户数、项目用地和地上建筑的使用年限、查封、抵押、质押、产权纠纷、土地争议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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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的产权界址、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信息叠加情况
| 产权边界清晰的旧厂房,仅需提供叠加最新规划路网信息、产权界址坐标的现状地形图,并作出说明即可;产权边界由于历史久远需要勘测定界的,就勘测定界认定情况作出说明,提供认定材料,并提供叠加最新规划路网信息、产权界址坐标的现状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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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改造范围或纳入储备范围或公益项目交地范围
| 根据旧厂房产权边界、叠加最新规划信息的现状地形图,以及产权边界内的建设情况,提出拟改造范围或纳入储备范围或公益项目交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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