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区“三旧”改造机构受理改造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旧厂房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作出批复。批复中应明确改造模式、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面积以及建设和移交、批复的有效期等内容。批复中还应明确权属证注销、土地整理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款支付方式、预支比例、土地整理成本构成、交地时间等内容。
区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旧厂房用地范围进行研究,确保旧厂房用地的可实施性。
第二十条 区政府指定机构依据批复与旧厂房权属人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并实施补偿。
第二十一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应当根据权属用地范围,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规划路网结构,整合废弃矿山用地和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合理确定改造用地范围。鼓励土地权属人通过协商方式收购相邻地块进行改造。
第二十二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产权范围内规划的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或所在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改造方案经批复后,在办理后续的土地出让手续时,区“三旧”改造机构应会同区国土部门依据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三旧”改造机构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国土房管局业务会审会议审核,报市国土房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产权范围内规划既有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又有经营性用地的,如经营性用地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或旧厂房权属人选择采取“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改造模式改造的,经营性用地部分不得分割采取“自行改造、补交地价”或“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改造模式改造。
如经营性用地具备独立开发条件,旧厂房权属人采取“自行改造、补交地价”或“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改造模式改造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不得分割采取“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改造模式改造。
第二十五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产权范围经营性用地具备独立开发条件,既有住宅用地,又有商业用地,需分别采取“公开出让、收益支持”和“自行改造、补交地价”改造模式改造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规划经营性用地的净用地面积不少于2公顷。规划商业用地面积不少于独立开发所需的最小面积,且临现状道路或临拟近期实施的规划道路;
(二)改造地块内经营性用地规划较为规整,功能分区清晰,无住宅用地与商业用地相互嵌合、交错等情况,方便办理地块分割手续,且分割后规划商业用地地块具备独立开发条件;
该改造地块内涉及的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及公建配套设施等公益性用地按以下原则分割:属于为住宅用地配套的,纳入住宅地块;属于为商业地块配套的,纳入商业地块内;无法判定的,按照住宅地块和商业地块的分割线自然延长线或者规划道路中线或者住宅与商业地块占地比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