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要制定完善与能力业绩挂钩的企业工资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在岗位测评和确定岗位薪酬时,充分考虑技能因素,逐步增加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制定对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在培训、休假、进修等方面的鼓励办法。推行高技能人才与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
㈡院校示范基地要深化校企合作,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在提高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学生比例的同时,面向社会和企业职工开展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提高培训。
1、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将建立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作为基本办学模式,进一步创新合作方式,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与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与企业共建学生实习基地,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担任指导教师;承担企业研发项目,支持教师参与企业技术攻关,不断提升合作层次,提高合作的实际效果。
2、扩大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规模。院校基地要牢固树立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观念,制定面向社会和企业职工培养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院校培训资源优势,根据在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特点,通过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弹性学制、学分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社会和企业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
3、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院校基地可选择部分骨干专业,进行“一体化”教学改革。从岗位需求出发,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专业方向,按照工作任务的逻辑关系设计课程内容和课程体系,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要加强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在招聘、使用、待遇等方面对一体化教师给予倾斜,支持骨干教师参加脱产、半脱产以及业余提高培训,支持教师定期到企业参加生产实践,参与企业技术改革等活动。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室建设,为学生提供体验实际工作过程的学习条件。
四、组织保障
㈠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技工院校要将创建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列入工作日程,确定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区市实际情况,建立区市的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推动本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㈡对示范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服务支持。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技能人才补贴培训项目,优先向示范基地分配和倾斜;示范基地围绕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可提出面向全市或行业的高技能人才的培训项目,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评估认定后,纳入政府补贴范围。对培养高技能人才规模大、效果突出、示范作用发挥好的示范基地,经评估后纳入职业培训机构扶持项目,对其改善教学培训条件、改革培养模式或实施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支持,并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示范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培训技术开发、师资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