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备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各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齐全、规范,执行严格;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合理,技能操作重点突出,培训充分到位,教学质量稳定,经培训参加高级工、技师等鉴定的一次性通过率不低于70%。
5.院校型示范基地与至少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有3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学生实习基地、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指导教师。
6.具备较强课程研发能力。能够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或社会需求,及时收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信息,调整充实教学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培训课程研发,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先进性。
㈡认定程序
1、申请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认定示范基地,具备条件拟参加示范基地评估认定的行业企业、技工院校,应对照认定条件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2011年申报工作截止11月15日前。
2、评估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区市和行业推荐的企业和院校进行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3、公布授牌。对经评估达到条件的,授予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匾牌,并向社会公布。示范基地从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对示范基地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和发挥应有作用的,及时予以撤销并收回牌匾。
三、示范基地主要任务
㈠企业示范基地要通过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
1.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本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要建立技师研修制度,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要建立技能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名师带徒制度,提高中青年技术工人的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和职业素质。
2.推进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示范基地要成立内部高技能人才评价组织机构,制定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充分利用自有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组织开展鉴定评价。积极参与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重点评价技能人员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能力。